合同在古代怎么说

合同在古代怎么说

南宋:不交税官府不印押 白契无效 元代:要获纳税凭证 得向政府交钱 晚清:合同上得贴税票———现在的人法律意识越来越强,凡事都要订个合同来最大限度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其实,古人在这方面一点也不比我们逊色,古人做事也讲究有凭有据。

在古代,合同叫契或者契约。

【西周时期】契约制度较发达合同也一式为二早在两千多年前的奴隶社会时期,中国就已经有了比较发达的契约制度。

西周时期的契约主要有两种,一为买卖契约,当时称为质剂。

质剂又分为两种,像买卖奴隶或牲口这样的大买卖,要使用长券,也就是质;诸如买卖兵器或食品这样的小买卖则用短券,即剂。

另一种主要契约是叫做“傅别”的借贷契约。

质剂和傅别虽然都是合同,但两者在形式上不是完全一样的。

傅别是在一片简牍上只写一份借贷的内容,然后从中央剖开,债权人和债务人各执一半,牍上的字为半文,要两半合在一起才能看到合同的完整内容;质剂则是在一片竹简上写两份内容相同的合同,然后一分为二,买卖双方各拿一份,每一份上面都是一个完整的合同。

【南宋】不交税官府不印押合同就没法律效力南宋时契约通称为“千照”。

法律规定凡是买卖或转让财产,都必须签订合同,合同还须经官府印押,这类似于为合同作公证。

不过,南宋政府不会无偿为百姓服务,是要收税的。

经过官府印押的合同称为红契,是进行财产争讼的主要依据。

订合同如果不交税,官府就不给印押,那样的合同就是白契,是没有法律效力的,万一惹了官司,白契不能作为证据。

【东汉】造纸术发明以后竹木简契约淘汰老是在竹片或木牍上写合同也是一件比较费劲而且成本较高的事。

自从四大发明之一的造纸术在东汉出现后,这种竹简和木牍的契约就被淘汰了,取而代之的是造价低廉、携带方便的纸张做的券。

当时的契约也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判书,另一种是下手书。

判书在秦代就有了,它是将契约从中间分为两半,合同双方各拿一半,作为履行合同和发生纠纷闹上官府时的证据。

下手书则是汉朝人的发明,它是把两块写有相同合同内容的木板并在一块,由双方或双方再加上保人画指。

所谓画指,就是由当事人在契约后面自己名字的下方或名字上,亲手画上自己一根手指长度的线,并画出指尖、指节的位置,或者是仅仅点出指尖、指节的位置。

以上两种契约,在纸张出现之后,就逐渐改为用纸张书写。

【元代】要获得纳税凭证必须向政府交钱元代的合同是由官府统一印制的。

当时的法律规定,契约文书和附于契约文书后的文据,应该有“契本”。

契本是元朝政府颁发给纳税人的纳税凭证,由元朝户部用铜板制造,成本较高,所以得收适量的工本费,原先收一钱,后来增加到三钱。

无契本者视同偷税。

明朝的契约形式更加多样,像租佃契约就分为招佃契式和承佃契式,前者是出佃人出租土地给承佃人耕种的契约,后者是承佃人承租耕地的合同。

【东晋】称契约为“文券”交税后盖有官印东晋时称契约为“文券”,这是一种在交税后盖有官印的契约。

从十六国开始,契约又称为“合同”,就是在书契两札的接合处写上一个“同”字,后来变为写“合同”二字,有些人更是别出心裁,写上一句吉祥语。

此时开始以写字代替了汉代的画指。

【唐代】把契约叫做“市券”官府统一格式唐代把契约叫做“市券”,其格式和文字由官府统一规定,倒也替当事人省了拟合同的麻烦。

值得一提的是,“合同”这一称谓,正是在唐代开始成为契约的正式叫法,它来源于“分支合同”的意思。

这是因为,古代的质剂、傅别、判书等契约文书的共同特点是同样的内容一分为二,要用时,就把这两份合而为一,“合同”由此得名。

【清代】后期不交印花税合同无法律效力清代中期以前,法律允许民间自行书写订立合同,只需在合同后面粘贴官府颁印的契尾就行了,契尾是交易经官府登记并纳税后,由官府填发的一种文书,作为契约的重要附件;后期则改用官印的契纸,也就是合同文本,当然,对民间私立的契约文书,通常还是准予粘贴契尾的。

再后来,订合同得交印花税了。

这里的印花税是对契约上粘贴的政府特制的印花税票所征的一种租税。

不粘印花税票,不交印花税,合同可就没有法律效力了。

【古今对比·书面合同】古时要求白纸黑字如今电子邮件也可古代的书面合同不是刻在竹片或木牍就是写在纸上,大多要求白纸黑字。

现在,一切可以证明双方当事人有协议的东西都可以叫做合同,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合同的“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如今国家出台了各种合同的示范文本供民众参考使用,但绝不像古代那样要求只能用国家印制的契书订合同。

使用合同范本也不需要交纳什么费用。

【古今对比·生效条件】古时得经过官府印押如今一般成立即生效古时合同必须经过官府印押才能成立并生效,从南宋开始都是如此。

如今,一般的合同是成立时则生效,至于合同何时成立,合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第三十三条又规定,“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

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也有一些合同成立时不立即生效,而需要经过一定的手续,如抵押合同和质押合同,都是自登记之日起生效;定金合同则是自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古今对比·口头合同】古时没有否定其效力如今有些情形行不通无论古今,都是承认口头合同的效力的。

合同在最早的时候,就是以口头的形式出现,只是后来交易增加,内容复杂,才不得不用书面合同以明确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但立法也没有否定口头合同的效力。

现在,为了让大家明白口头合同有效与否,合同法第十条明确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但口头合同也不是在任何情形下都行得通,如担保法第十三条规定,“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第三十八条规定,“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古今对比·当事人资格】古时子女立合同受限如今看是否“有能力”合同也不是什么人都可以订的,古往今来法律都对合同当事人的资格有一定的限制。

西周的时候,只有贵族才能买卖土地、奴隶等贵重物品,就是说,只有贵族才具备签订此类买卖合同的资格。

但像租赁契约、借贷契约,法律还是允许一般人签订的。

到了封建社会,一般人都有了订立各类合同的权利。

但由于传统思想认为一家之内子女的事务由家长管理、妇女的事务由丈夫打理是天经地义,这导致了子女和妇女的民事权利受限制,这些人不能自由地订立合同。

从唐律开始,历代的法律都规定,如果家长在,则子孙不得私自卖田宅、奴婢、牲畜等物,除非是得到官府批准,否则合同无效。

明代还限制官员、官员的子女及其亲属订合同的自由。

从民国开始法律与世界接轨,逐渐取消了对公民缔约自由的不公平限制。

现行合同法第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所谓的“民事权利能力”,是人从出生之时起就享有的,“民事行为能力”就复杂一点了。

民法通则第十一条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意味着可以自由订立合同。

十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他们不能随便订合同,像买点数额不大的玩具什么的还行,如果是大宗交易,如买电脑,就得经家长同意合同才有效。

至于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必须由其家长或其他监护人代理进行民事活动。

意思表示的法律效果

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通过经过四个阶段,A意思表示的作成,B意思表示的发出,C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D意思表示的意思为相对人所了解。

应采何者作为意思表示发生效力的时间点,涉及当事人的利益甚巨。

为合理分配危险,民法就对话的意思表示采“了解主义”,就非相对人的意思表示采“到达主义”。

分述如下:1、对话意思表示:了解原则对话人为意思表示的,其意思表示,以相对人了解时,发生效力。

对话,指意思表示可直接沟通而言,例如对面相谈,打电话。

虽近咫尺,但以纸条相传时,不能直接表达意思表示,因此不属于对话意思表示,仍应适用非对话意思表示的规定。

所谓“了解”,指依通常的情形,客观上可能了解而言,故对不懂中文的外国人,以中文为解雇的意思表示,不生效力。

2、非对话的意思表示:到达原则(1)到达及撤回。

非对话而为意思表示的,其意思表示,以通知达到相对人时,发生效力。

但撤回之通知,同时或先于到达者,不在此限。

分二点言之:A到达,指意思表示已进入相对人的支配范围,置于相对人可了解的状态而言。

例如解除契约的信函已于通常时间到达相对人的信箱时,即为到达。

即使相对人没有阅读,也应发生效力。

B意思表示的撤回性。

例如甲某日致函于乙表示解除买卖合同,其后改变心意,即发另一一函表示不欲解约。

若邮差将两函一同放入相对人的信箱,即使相对人先阅读第一封,第二封亦然生效,将第一封的解约意思撤回。

(2)意思表示发出通知后表意人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或其行为能力受限制。

此时,表意人的意思表示,不因之失其效力。

所谓发出,拽表意人已作成使其内心意思表示于外部的行为。

所谓通知,指使意思表示进入得预期其到达受领人的过程,如书信投稿邮筒,将电报交付于电信局。

所谓丧失行为能力,指受禁治产宣告而言。

技术开发合同的注意事项

技术开发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工艺和新工艺的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

技术开发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包括委托开发合同和合作开发合同。

其客体是尚不存在的有待开发的技术成果,其风险由当事人共同承担。

签订技术开发合同应注意以下事项:一、委托人注意事项1、受托人欲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应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委托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2、在技术开发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有权要求对方或一方为合同的履行进行必要的工作协作和技术指导,保证合同具有研究开发、实施使用的条件。

双方可以约定技术协作和指导的具体内容、协作和指导中各方所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

如果本合同已经终止或解除,当事人双方或一方就该技术项目在需要进行技术协作或技术指导时,应按所提出的要求另行订立技术咨询或技术服务合同,原合同技术协作和技术指导条款的有关内容不再生效。

3、合同双方应明确研究开发经费、报酬及其支付或结算方式。

研究开发经费指完成本项研究开发工作所需要的成本。

当事人双方应当明确研究开发经费的总金额,以及研究开发经费和报酬的来源。

4、明确利用研究开发经费购置的设备、器材、资料的财产权属,特别要注意,财产权属委托方时等同于开发费代购货物。

应从技术性金额中扣除。

5、合同双方应明确约定受托人向委托人提供进度报告的方式和时间。

6、委托人在领受了受托人交付件后,应立即对该交付件进行测试和评估,以确认其是否符合开发技术的功能和规格。

7、委托人应向受托人提供有关信息与资料,特别是有关委托人对开发技术的功能和目标需求方面的信息和资料,要写出关键内容,不能空洞,否则无法履行。

所开发技术项目内容,可以先作一些技术背景的描述,说明开发目标,有些也就是委托方的需求。

然后根据目标和需求,明确受托方将要开发的具体工作内容。

8、合同双方应明确约定委托人对于委托人提交的有关需求说明、资料和信息所涉及的技术功能、目标、需求构成及相关技术问题向受托人咨询或征求意见的权利。

9、 委托方应明确约定受托方向委托方进行技术维护和支持服务的时间和内容。

二、受托人的注意事项1、受托人在完成技术开发后,需要增加开发费用时,该怎么处理,应与委托人进行明确约定。

2、应在合同中约定完成技术开发的弹性时间,避免由于委托人计算失误,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技术开发而承担的违约责任。
合同在古代怎么说
3、合同双方应明确约定受托人提交需求说明书、概要设计说明书、详细设计说明书的具体时间。

4、合同双方应明确约定委托人在受托人提交进度报告后答复的时间和方式。

5、明确技术成果的归属和分享: 按双方约定表示清楚。

其中软件成果的著作权、所有权属于受托方,应视为自行开发的软件产品,不能享受营业税收优惠政策。

软件成果的著作权、所有权属于委托方或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

6、受托人应约定委托人检验技术后出具书面领受文件或递交缺陷报告及领受或出具缺陷报告时间。

三、委托人和受托人的注意事项1、合同双方应明确约定合同项目是否可以分包,如果可以,应写明可分包的范围。

2、合同双方应明确约定技术开发的目的、处理对象、技术的主要功能和目标以及应达到的技术指标。

3、开发进度①合同双方应明确约定合理的技术系统试运行的时间。

②合同双方应明确约定开发技术的交付时间、实施开发项目的阶段进度,各个阶段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达到的目标和完成的期限等。

4、知识产权归属①若合同约定技术系统的知识产权归一方所有时,应明确约定另一方所拥有的使用权及权限范围。

②合同双方应明确约定所开发技术的知识产权的权属,是共同所有还是一方所有。

5、验收验收对委托开发技术合同双方都非常重要,它关系到如何确认以下几个问题。

①、委托方在收到技术程序以及第一批文档后多长时间内完成对技术的测验,以及在多长时间内委托方有权以技术程序质量未达到合同所规定的技术标准要求为由,要求被委托方对程序进行修改使其达到合同规定的标准。

②、对程序进行修改费用应哪方负责。

③、被委托方应在多长内完成修改程序的工作,并且应在何时、何地以及以何种方式将修改后的技术交会给委托方。

④、委托方收到修改过的技术之后应在多长时间完成第二次测验,并应在多长时间内委托方应将第二次测验的结果通知被委托方。

⑤、如第二次测验计算机程序仍未达到合同规定的技术标准要求,委托方是否有权拒绝拒绝接受程序,交且是否有权要求被委托方按合同规定的索赔条款进行赔偿。

⑥、如果委托方要按期将首次或者第二次测验的结论通知被委托方,是否可以视为委托方已接受被委托方开发的技术。

⑦、如果程序文档分为两次交付,在委托方实际接受技术后多长时间内被委托方应将第二批文档交付给委托方。

因此,应注意以下问题:①合同双方应明确约定因双方各自的原因导致技术未通过验收,各自应承担的责任。

②合同双方应明确约定技术验收的时间和标准。

6、风险责任的承担。

当事人双方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在合同中对技术开发项目的风险责任,作出合理的约定。

具体内容包括:约定风险责任承担主体,风险责任分担原则及比例,风险责任承担方式。

7、证据①合同签订后,双方应该妥善保管合同书以及主合同、相关凭据、有关会计资料以及其它承诺函、约定书等合同附件。

②对方拒绝接受函件等其他文书时,应当向公证机构或其他部门公证或提存保留证据。

③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证据的公证和提存保留。

公证或提存保留证据时没有按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操作。

证据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导致证据被否定。

④当事人一方依照约定解除合同或依照法定事项主张解除合同,应保存通知对方解除合同的证据。

8、合同双方应明确约定项目变更的条件。

9、合同双方应明确约定技术开发系统的名称,分属于不同当事人的技术。

10、保密技术合同一般应当具有保密条款。

订立这一条款,应注意合同内容涉及国家安全和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应在合同中载明国家秘密事项的范围、密级和保密期限以及各方应承担的保密义务和责任。

①保密对象:合同双方应明确约定保密对象,应该对保密对象加以细化,以例举的方式列出,还应约定特定情况下的一些例外事项。

②保密责任:当事人应当明确约定双方对商业秘密都负有保密义务,任何一方都不得擅自泄漏,否则承担相应责任。

③保密期限:应约定对合同中的保密事项的具体保密期限,或只是有个概述而未明确具体的时间段、时间点。

④保密条款的独立性:双方可以约定,不论合同是否变更、解除或终止,合同保密条款不受其限制而继续有效,各方均应继续承担约定的保密义务。

11、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否可以转让。

12、签约细节①合同中应当说明双方当事人信息。

如当事人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开户金融机构,帐号,电话,邮政编码,签订合同日期。

签订合同地点等。

②双方均应签署清楚无误的签名,当事方是单位的还应加盖公章。

③签订时间:双方应在合同尾部标明清楚无误的签约时间。

④合同用语要力求达到条款明确、具体、措辞确切,防止“基本”、“尽可能”、“如有可能”“应该”“最新”等不确切的条款和字眼在合同中出现。

13、不可抗力①一方发生不可抗力时应当按照约定及时向对方告知、证明,并应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②双方当事人应当明确约定不可抗力的范围、遭遇不可抗力后的通知办法和证明方法、双方可否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可否因不可抗力造成的履行问题要求赔偿、在何种情况下解除合同等。

③一方发生不可抗力后应依约及时向对方告知、证明时应保存证据。

14、履行过程中双方都应注意相对方主体变更情况,若有变更解散情形的,应注意哪个法人或组织继受其权利义务,并应收集相关证据证明以上事实。

15、争议解决方式①如约定诉讼管辖法院,只能约定由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合同标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辖,且只能约定其中一个法院管辖。

如果约定不明确、选择两个以上法院管辖、或约定上述5个法院以外的法院,或既约定仲裁又约定诉讼的,这样解决争议的条款是无效的。

②发生争议后当事人双方可以平等协商达成共识,也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以及依约定申请仲裁。

人民法院的裁判、调解以及仲裁机构的裁决、调解都是具有强制力;当事人双方协商达成的共识和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没有强制力但是其效力等同于签订了新的合同。

③如约定仲裁,应当明确约定具体的仲裁机构和仲裁事项。

仲裁机构约定明确的标准为:仲裁机构所在地明确,同一地点有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应当写明约定的仲裁机构的详细名称。

16、合同双方当事人应该在涉外合同中明确约定一旦发生争议应该适用的法律,而且这种约定要切实可行。

17、在诉讼中,应权衡利弊,最大限度要求对方承担所有损失,不能主动放弃任何有利于己方的诉讼请求。

18、受到对方欺诈、胁迫,被人趁人之危签订合同的当事人应当保存好证据并且在一年之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依约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主张撤销或者变更合同。

19、在签订合同时,应当附带合同使用说明。

如:合同的适用范围,条款术语的理解等方面。

20、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违约,另一方应采取措施提请对方注意并与对方进行协商,确定责任的负担。

21、当双方对合同内容协商一致进行变更时应重新订立书面合同或达成书面协议。

22、签约主体①合同双方应正确区分单位与单位负责人的关系,应明确认识到单位负责人不能以其个人名义代表单位。

②一方当事人与对方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签订合同时,应该事先确认代签约的人是否持有对方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

③应对各自内部人员的权限作出规定,禁止无权人员滥用单位公章、签字等与对方履行各项合同事宜,尤其不能作出不符合合同内容和己方利益的意思表示。

④双方当事人应当调查签约对方的签约主体资格。

23、应在合同中写明主合同、相关凭据、有关会计资料以及其它承诺函、约定书等为本合同附件。

24、违约责任①合同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如一方违反合同约定,另一方可追究违约方的责任,并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金或赔偿损失。

②合同双方只要约定了违约金或赔偿损失的,就要约定具体数额或计算方法。

在约定违约金时,数额约定不能过高或过低,约定数额过低,损失得不到补偿,约定数额过高,会因数额过高得不到法律支持无法实现。

一般而言,约定的违约金数额不能超出合同标的额,若一方的损失确实超过合同标的,可直接约定赔偿损失。

25、当事人一方依照约定解除合同或依照法定事项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

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26、双方在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合同履行中若一方组织解散,其合同权利义务的承担者。

若在合同订立时一方正处于解散的变动期内且能预见其权利义务的继受者,则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具体的继受者名称。

同时须约定一方发生组织解散情形应及时告知相对方及违反此告知义务的责任。

27、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合同用语的一定要准确、清楚,对一些专业性较强的关键性的名词术语要在合同开头作出必要的定义或解释,以免发生歧义或造成理解障碍。

28、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双方可另行协商签订书面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9、双方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合同生效与终止的条件、时间和事由等。

30、合同双方应约定一方若变更通讯地址,应在变更之日起几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及未通知对方应承担的责任。

31、合同双方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双方的文件往来应采取何种形式。

宜采书面形式,包括:书信、传真、电报、当面送交等方式。

32、一方接到另一方解除合同的通知时如有异议,可及时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33、交付说明书①合同双方应明确约定交付的文档的形式和内容。

②合同双方应明确约定委托人对受托人提交的各种说明书的审核时间。

③合同双方应明确约定委托人对受托人提交的说明书有异议,双方应如何解决等问题。

综上所述,双方在签订技术开发合同时,对技术的开发要有充分的认识了解,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从而最大限度规避法律风险。




上一篇:bat指定时间内段内可执行

下一篇:亿通智能手机安卓版本怎么升级

本文地址:https://pctelegram.org/dbjc/3943.html

返回顶部